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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   C 母來電,表示昨日週四中午吃飯時間,C 生離開自己的座位,書包中的手機被同學翻動過,不但被撥打一通手機,而且通訊錄中的資料也被篡改了一位同學。C 母希望可以查明此事。

 

  數學課的最後十分鐘,導師在班上問 C 生此事,C 生表示已知道是 W 生所做的了!

 

  當面問 W 生,W 生坦承動過 C 生置放於抽屜中的手機,撥打一通手機也是通了即掛斷,也篡改了 C 生手機通訊錄中的 L 生資料。

 

  再和 C 母聯絡,表示已查明為 W 生所為,並已於班上告誡此為很嚴重的侵犯隱私權,可訴諸民事訴訟及賠償。

 

  問 C 母是否需要由導師出面,約 W 生家長碰面,談談這件事的後續處理。C 母表示,告誡過 W 生即可,本著讓 W 生有改過機會的原則,不需訴諸法律行動。也不一定近日就得和 W 生家長碰面,請導師權宜處理。

 

  導師表示,12 10 日每月第二個週五晚上,於導師住處舉行之<家長讀書會>時即可與 W 生家長碰面,導師會視情形告知 W 生家長,這次就不特別和 W 生家長聯絡了。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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